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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法治的意思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井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 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务”。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而“
借腹生子
”从某种意义上反映出我国立法现状与社会实践的脱节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尴尬。从中我们可获取两方面的启示 1、公民可否无限制支配自己的身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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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但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尚未在《民法通则》中给予肯定,使人们难 知悉根据其自由意志支配身体的法律范围及行使方式。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的发达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人类运用自己和他人身体的自由意志范围.人类支配身体的可能性越来越强并逐步演变成现实.新的社会关系必将随之产生。要在医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维持社会秩序,就应当进行具有超前性的身体权立法,将与身体权有关的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无法可依与司法不能的尴尬境地。 2、如何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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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与婚姻基本法《婚姻法》对公民的生育权未作规定,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导致人们对什么是生育权 及如何行使生育权缺少必要的了解,在实践中可能产生否认生育是一种权利或者滥用生育权现象的发生。生育自义务演变为权利的变迁历程表明,夫妻在社会家庭生活中获得的自由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生育权作为婚姻家庭生话中的重要权利,应当在民事立法中有一席之地。同时,为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和谐共生和发展,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如从数量、质量、性别、方式等方面)是必要的.但怎样干预才是合适的.如何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如何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统一,这些问题有待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作进一步的研究代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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